刑事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部门
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
(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律师。
2、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已诉讼终结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4、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三)向检察机关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诉材料。
2、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3、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申诉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在押人员除外。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出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身份证明系指公民的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户口簿、护照等)。
(四)不予受理的范围
1、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尚未诉讼终结的;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3、同一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理终结的。
4、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摘录
第三条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应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立案复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
(三)其他认为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首次提出的申诉,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后作出的复查决定,申诉人没有提出事实和理由而再次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进行复查。
第六条 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聘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书记员,申诉员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
第九条 听证员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在举行听证会前临时聘请,不设常任听证员,每次听证会聘请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