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利:
1、证件知悉权。证人接受检察人员询问,可以要求检察人员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证人因为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5、经济补偿权。证人在诉讼各阶段因为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可以向该阶段的办案机关申请给予补助
6、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 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