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日;
3、取保侯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自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的,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
(四)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1、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2、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