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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和奖励规定
时间:2014-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机关在举报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材料是在检察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上,一律严格保密,防止泄露或遗失,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任何时候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或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人进行依法检举,更不能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举报人对自己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负责,不得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举报人举报内容与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但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要严格和诬告加以区别。

  四、为支持、鼓励举报人检举犯罪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提供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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