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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时间:2014-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受理信访事项范围:(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3)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信访事项的处理:(1)信访人当面来访提出信访事项的,由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制作笔录,载明信访具体事项。多人来访提出同一事项的,信访人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2)信访人须对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3)人民检察院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4)对于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检察机关将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3、信访事项的答复:(1)信访事项办结后,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均应书面答复信访人。(2)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将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书面告知信访人。

  4、信访工作秩序:信访人应当做到依法有序信访,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谩骂、侮辱、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信访人发生上述行为,且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5、全市检察机关群众信访“检察长接待日”日期:

  市人民检察院:每月10号、20号;永定区检察院:每月10号、20号;武陵源区检察院:每月1号、15号;慈利县检察院:每月1号、15号;桑植县检察院:每月5号、20号(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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