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范围越来越广泛,但人民群众对其了解不够深入,公益诉讼起诉人希望被告以及在座的每一位旁听人员能够充分认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9月11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屈先灼出庭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向旁听庭审的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经审查,2021年4月,被告李某某应微信好友的邀约,进入其建立的出售他人手机号码、验证码的微信群,并作为客户人员,负责在多个微信群中转发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帮助微信群友利用手机号码、验证码注册“58同城”等APP网络账户。该微信好友按照注册成功网络账户数量向李某某支付报酬。至2021年6月27日,李某某传输手机号码、验证码1万余次,共获利5058元。此前慈利县检察院对李某某立案调查,因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致使李某某非法传输、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犯错成本太低,故本院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相关证据,发表出庭意见,并对李某某当庭进行了法治教育,被告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其认为在该案中,由于他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信息这项新兴权利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对公民的个人信息造成了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风险,在以后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益赔偿和赔礼道谦要求均无异议。
旁听人员在案件结束后,纷纷向检察官提出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疑问,并表示之前对个人信息了解不够,以为与自身的关系不大,通过这场案件审理才知道个人信息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今后会予以重视,并会在周围宣传。
本案的起诉不仅是为了让被告李某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更重要的是给人民群众带来警示、教育作用,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范围越来越广泛,人民群众对其了解不够深入,但个人信息保护事关人民群众个人生活安宁,社会安全稳定。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全面深入了解个人信息保护内涵与外延,不仅要保护自已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更重要的是避免在日常行为中侵犯别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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