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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检察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刑”“民”双罚
时间:2024-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1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姚某某等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在永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永定区检察院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职,在追究姚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姚某某等3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民事责任。6名区人大代表、15名区政协委员全程旁听庭审。


案件简介

2023年1月至5月,经营餐馆的姚某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全某某、秦某某等人手中非法收购山斑鸠、猪獾、中华竹鼠等野生动物,后出售给店内消费的散客,其收购野生动物达30余次,交易金额达3.5万元,出售野生动物达28次,交易金额达2.9万元。

2023年5月15日,民警在姚某某经营的餐馆中查获尚未出售的野生动物猪獾2只和13块尸块、山斑鸠11只、中华竹鼠14只、黄鼬3只、花面狸12只、灰胸竹鸡69只、黑水鸡7只、豹猫1只、毛冠鹿1只。经林业认定和技术鉴定,查货的野生动物毛冠鹿、豹猫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生物链中的一环。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人类健康和自然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姚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永定区检察院出庭人员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姚某某等人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侵权事实、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和诉讼请求发表出庭意见,指出被告人应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永定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生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以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检察官提醒

“德至禽兽、泽及草木、恩至于土”。野生动物是重要生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不是商品,非法交易必受法律制裁!切勿为满足一时贪念或口腹之欲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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