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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检察 | 用“检察暖心”换来“群众舒心”
时间:2023-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我家最困难的时候,是你们给了我帮助,真的特别感谢检察院的司法救助,为我家解决了燃眉之急。”日前,收到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的钟某某打来电话,向桑植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电话那头的钟某某是该院一起司法救助案件的被救助人。时间回溯到一年前,2022年7月,钟某某与前夫周某某因离异后子女探视发生矛盾,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钟某某手臂被周某某打伤,经鉴定,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多次调解,但周某某始终没有给予被害人赔偿。

同年10月,该案移送桑植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钟某某因手臂受伤,自受伤后及恢复期间无法劳动,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赔偿,家里还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家庭生活困难。了解到此情况后,检察官立即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至该院控告申诉部门。


接到司法救助线索后,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经调查核实,认为钟某某经济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主动依职权提起救助,积极为钟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



在该案中,检察官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办理并不难,真正的难点在于涉案双方之间的“结”如何解开,我们还能做些什么?——成为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为了解开这个“结”,办案检察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耐心释法说理、疏导心结,并就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后周某某承诺在其能力范围内,表示愿意给予钟某某1万元赔偿,并向钟某某赔礼道歉,被害人钟某某也对周某某表示谅解。该赔偿款现已赔付到位。



2023年8月1号,桑植县检察院为钟某某申请的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也已成功发放到位,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司法救助工作一头系着百姓,一头连着司法,我们以主动履职推进诉源治理,通过多方力量开展救助工作,提升了司法救助工作质效,但是,如何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及温情,我们需要做的还有更多……”该院控告申诉检察官朱兴阶说道。

今后,该院将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更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让司法救助成为涉案困难群众的“及时雨”“雪中炭”。


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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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然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诉讼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诉讼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诉讼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接着,要了解在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不予司法救助。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八条,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如果在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内,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国家司法救助聚焦特殊困难群体。

同时,也要关注申请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军人军属、贫困户、残疾人、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针对特殊困难群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文件给予特殊保护。

2018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1月,为进一步有针对性做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为保障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有序衔接,出台了《关于健全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双向衔接机制的意见》;2022年3月,为保证及时救助帮扶困难妇女,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决定联合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司法救助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助力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针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关怀,让司法救助充分发挥雪中送炭、纾困解难功能。


来源: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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