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然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诉讼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诉讼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诉讼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接着,要了解在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不予司法救助。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八条,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如果在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内,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国家司法救助聚焦特殊困难群体。
同时,也要关注申请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军人军属、贫困户、残疾人、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针对特殊困难群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文件给予特殊保护。
2018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1月,为进一步有针对性做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为保障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有序衔接,出台了《关于健全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双向衔接机制的意见》;2022年3月,为保证及时救助帮扶困难妇女,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决定联合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司法救助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助力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针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关怀,让司法救助充分发挥雪中送炭、纾困解难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