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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检察成功办理首起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时间:2021-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做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就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支持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12月8日,经过磋商,双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一致。这是我院成功办理的首起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01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2日,违法行为人于某某在慈利县甘堰土家族乡川石溪川石村2组河段,使用杀虫剂“甲氰菊酯”共毒获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普通鱼类1.87公斤。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对其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间,慈利县农业农业农村局函告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该局受慈利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将对于某某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请求检察机关支持。

 

  为使被破坏的水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节约司法成本,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支持县农业农村局与赔偿义务人于某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同时为双方提供法律支持,并就赔偿磋商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首轮磋商后,慈利县农业农村局与于某某即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于某某根据专家意见购买1000元3CM规格以上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渔业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了解一下

  适用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  

      赔偿权利人

      国务院授权省级、市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案情跟进 

      

    02
    增殖放流 

      

    2021年12月9日,增殖放流活动在慈利县甘堰土家族乡川石村川石溪进行,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村支两委代表、村民代表的监督下,将购置的1000元鱼苗放流至川石溪。活动现场,违法行为人于某某表示,自己将引以为戒,再也不会违法捕鱼,并将以此次违法为教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03 检察机关守护绿水青山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要求,积极介入诉前磋商,以期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合作,共同推进县域生态损害赔工作,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为慈利的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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