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该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作为义务。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承办人经审查发现,侦查阶段陈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但公安机关却未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该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损害了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彰显程序正义,遂及时向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县公安局收到后,及时采纳意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并表示今后将进一步严格执法,共同落实权益保护和维护程序正义。
这是今年桑植县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了第二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亦是桑植县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未成年刑事检察的工作要求,立足法律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