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永定区司法局对辖区内各乡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察。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点训、查阅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社区服刑人员签到表等方式,重点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请销假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了检察。
通过专项检察,该院发现,枫香岗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田某在2014年7月,未经请假便擅自离开辖区至广东打工,被司法所发现后给予了警告处分一次。2017年6月20日,永定区司法局组织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活动,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拒不参加,监管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联系均不予理会。同时,社区服刑人员田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还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处以了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该院认为,社区服刑人员田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接受社区矫正。遂依法向永定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开展提请收监程序。永定区司法局收到建议后,立即提请永定区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撤销缓刑。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也向永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永定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检察意见,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田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三年的有期徒刑,罪犯田某现已被押往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