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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有温度的司法保护
时间:2018-05-03  作者:郑梦凌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华东政法大学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

  引言: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曾说过,“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够深刻折射出我们对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未检干警的业务水平及执法素能,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组织了这次培训。非常有幸能代表桑植检察参加这次学习,且又能回到母校——被誉为“法学的东方明珠”的华东政法大学接受知识的洗礼。在为期一周(2018.4.16-4.20)的学习中,各位专家学者、业务精英围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履行中的难点及应对、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预防工作的方法和途径进行实务理论研讨,让我们接触到了最前沿的“上海未检”经验。

  一、检察做法:“捕、诉、监、防”一体

  上海的未检工作一直走在前头,在华政的第一节课就邀请到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的吴燕处长为我们讲授未检实务若干问题,并探讨未检工作指引的理解与适用。上海未检的成长离不开几代人的努力,从1986年6月长宁区院建立第一个“少年起诉组”到1992年8月虹口区院成立未检科,直至2009年11月上海市院及各分院都成立了专门的未检处。工作模式也从捕诉分离、捕诉交叉、捕诉防一体到2006年11月上海市未检工作创建二十周年会议明确确定的“捕诉监防一体”。未检部门全面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犯罪预防的工作,并由同一承办人办理。

  在办案细节上的“上海做法”:第一,讯问和询问时都有场所、时间、着装、语言、方式、次数上的特殊要求;第二,在审查时多方式并举,如开展社会调查、心理评测、听取监管人员的意见、了解在押期间表现、测算可能判处的刑罚等;第三,加强审查的诉讼保障,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应组建专门的观护帮教小组,在审查起诉期间对其进行帮教考察,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也应协助落实社会帮教措施等。

  在制度保障上的“上海实践”:1.建立观护制度(特殊预防)。将被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的涉罪未成年人,交由社会力量组成的专门观护组织。对其进行专业化的考察、帮教和矫正,预防其再犯。至今有99.4%的观护对象没有妨碍诉讼或重新犯罪。2.探索保护处分制度。对被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37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47条落实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家长管教、跟踪帮教、临界预防等保护处分措施。3.开展亲职教育。即未成年人监护人对子女涉罪存在监护缺失或过错的,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亲职教育,完善家庭教育,落实监护人责任。如下达“责令监护人管教”建议书、管教令、明列监护人义务清单等依法履行检察职能。4.积极探索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完善医疗机构滞留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机制等。

  二、审判理念:“可轻罪不重罪、可轻刑不重刑”

  在审判实务方面邀请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的张华法官,从性侵未成人案件及少年暴力在刑法中的适用角度来与我们讲授少年司法的若干问题。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主要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张华法官从上海近五年的数据中分析出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主要为:1.犯罪主体以成年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偏低,多为社会人员;2.被害人多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低龄化特征明显;3.性侵害犯罪以熟人作案为主;4.犯罪地点隐蔽,多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场所;5.犯罪手段以欺骗、引诱、言语威胁和强制为主,暴力和“自愿”相对较少。

  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强调此类案件要重点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未成年被害人年龄问题的查证、精神障碍幼女的判断、强奸、猥亵以及两种行为并存时的认定、猥亵犯罪的情节适用、强奸犯罪具体情节适用、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侮辱行为的定性等七个方面进行厘清,并从理论出发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少年暴力的刑法适用: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未成年行为人处于欺负弱小、称王称霸或者戏弄其他未成年人等而向低年级同学强行索要随身携带的用品或者少量钱物的;也有的未成年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情节较为轻微,例如仅是推搡、打一拳、踢一脚的,这类强索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成年人实施的抢劫犯罪,既是极个别案件的暴力程度重于成年人的,也因为是未成年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亦要小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其对社会认知程度和法律意识远没有成年人来得深刻,初步积累的是非观念来自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没有成年人来得明辨。未成年人并没有在行动前对行为趋利避害的理智计算,也没有条件预测到后果中蕴含的风险和危机,这就为未成年人司法中对未成年人暴力所采取的特别处遇原则提供了理论和实证上的支持。对于少年强索案件,张华法官认为我们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2006年司法解释和2010年宽严相济若干规定的精神,司法处遇应当“以不入罪为原则、以寻衅滋事罪为补充,以抢劫罪为例外”,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明确对于符合司法解释的少年强行“索要钱财”不认为是犯罪;“以大欺小”,情节严重,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同时,遵循适度双向保护的理性选择。

  三、理论视角:坚守少年司法理念、破解未检工作困境

  实践总是离不开理论支持,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及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编辑田相夏老师为我们讲授少年司法理念与检察协作,回归少年司法的初心,破解未检工作机制发展的困境。习近平总书记说:“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为什么时至今日我们才真正开始关注少年司法的价值问题,这和我国少年司法20年来的实践所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关,也因为少年司法改革步履维艰,应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宜教不宜罚、恤幼等司法理念。

  未检工作发展的困境:1.未检职能的发挥长期处于不平衡发展状态。如一方面未检一体化面临着案件绝对数少,案件监督资源匮乏,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未检一体化的探索实践和深化运用,另一方面,未检组织架构体系尚不完备、部门间的职能壁垒尚未完全打通等。2.未检队伍素能与现实需求的匹配度不够。因为未检检察官的素能要求有别于办理成年人案件所需要的素能,更需要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一些未检检察官对未检一体化工作机制所涵摄的业务及其相关司法理念、法律精神、工作程序比较陌生,加之存在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能力短板问题。3.未检工作的理念标准需进一步提升。让未成人检察真正脱离成年人检察的运作模式,在检察环节最大限度地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化”的愿景,且巩固深化未检一体化工作机制需要采用更高标准、更严要求。4.社会支持体系需进一步融合,顶层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凝聚社会支持一体化的思想共识和无缝衔接上看,检察机关仍需在实践中加强与社会力量的融合整合。从找准社会支持一体化的立足点和关键路径看,顶层设计仍需针对性发力。

  未检工作机制发展困境的破解路径:(1)自觉融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大局,高标准高定位谋划工作;(2)强化少年司法联动机制合作;(3)借助司法体制改革契机,理顺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与职能;(4)坚持理念引导、基层首创和个案探索三管齐下,助推未检工作机制完善;(5)提升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培养造就一批专业型复合型未检人才;(6)善于资源整合和外部借力,提高未检工作社会化、集约化、体系化、常态化水平。

  四、多方联动:建立“一站式”救助与社会帮教体系

  未检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会体系的支持,华东理工大学教授、博导范斌老师与原上海市三分检检委会委员、国家二级高级检察官、华政兼职教授樊荣庆为我们讲授社会工作方法在未检工作中的应用,以及一站式救助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的援用。

  “一站式”救助体系的基本要求:(1)机构人员专业化。一是明确专人专办。公、检、法明确由专门工作机构、工作小组或专人办理。二是选好配强办案人员。并配置适当比例的女干警。三是加强学习培训。(2)办案场所专门化。多种模式并存,可以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未成年人专用询问室,询问室可设在公安机关以方便办案需要,还可以设在学校、社区、医院等。(3)诉讼权利特殊化。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清单。(4)办案方式特别化。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伤害。(5)权益保障联动化。系统化的问题,需要多家机构联动才能解决,探索、丰富和细化适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工作做法。

  “一站式”取证流程:1.专门场所进行。设置三室: “家居录影室”中设会客室、谈话室、检查室、洗手间等四大部分,以营造一种安全、舒适、亲切的氛围。2.询问权益落实。一是第一时间落实法律援助。二是由女性侦查人员主导询问。三是监督到场制度。3.询问方式要求。一是理解被害人的心理需求。二是把握询问空间和心理距离。侦查员离被害人1.5米左右的45度角位置。三是询问态度要开放平和。四是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4.庭审特别保护。一是以不出庭作证为原则,以出庭作证为例外。二是采取视频等方式作证。三是心理专家全程陪同。

  社会帮教体系:未检工作有两大体系,一是司法办案一条龙,二是社会帮教一条龙。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下面简称市协会)成立于2000年9月,是全国首家协助司法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对社区矫正、刑释人员开展安置帮教特殊对象的志愿服务,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护项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助人自助”为理念,一大批司法社工承担了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员、社会观护、帮教后再评估等工作。

  结语:“盖少年者,国家之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这项工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上海经验不能照搬照抄,但未检理念应深入扎根。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无疑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希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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